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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38号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与沈凌云、沈家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沈凌云,沈家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陈效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凌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沈家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凌云、沈家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95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家传名下有财产,可依法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家传名下所有的某房产和某集体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