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498号
原告:焦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焦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焦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郗梦雪 来自:
原告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498号
原告:焦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焦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焦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郗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