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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31号

章江波与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江波,伍星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章江波,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伍星星(又名伍昌),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江波与被执行人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新民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伍星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车辆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伍星星的工资收入,因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被另案扣留。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金虎见习助理

审判员赵浩见习助理

审判员赵向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