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有元,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治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治市。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有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有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晚,被告人柯有元伙同“彭师傅”(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韩垸村文化活动中心,“彭师傅”撬开文化活动中心大门,二人进入室内盗走牛皮鼓13个,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物品���值30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有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意见书、审讯视频、武穴市公安局田镇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柯有元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有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有元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有元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有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伍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