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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9号

杨兆华与陈前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兆华,陈前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杨兆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

被执行人:陈前贵,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兆华与被执行人陈前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汉中民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西执字第00025号执行本裁定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前贵支付赔偿款100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陈前贵给杨兆华支付了赔偿款100000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973元,申请执行费145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汉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