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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69号之二

王振宝与朱猛、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宝,朱猛,王晓燕,郑建功,赵谦,成延军,唐军,孟宪华,张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69号之二

原告: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朱猛,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晓燕,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郑建功,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赵谦,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告:成延军,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唐军,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孟宪华,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园,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王振宝与被告朱猛、王晓燕、郑建功、赵谦、成延军、唐军、孟宪华、张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振宝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宝撤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保全费2660,共计6540,由原告王振宝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