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69号之二
原告: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朱猛,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晓燕,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郑建功,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赵谦,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告:成延军,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唐军,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孟宪华,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园,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王振宝与被告朱猛、王晓燕、郑建功、赵谦、成延军、唐军、孟宪华、张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振宝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宝撤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保全费2660,共计6540,由原告王振宝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