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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68号

杨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36年10月2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关于杨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的赡养费及大米。申请执行标是:由张某某每月支付给杨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大米25市斤。本案经过执行,2017年的赡养费及大米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925执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卢浩云

审判员  石正东

审判员  刘忠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