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36年10月2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关于杨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的赡养费及大米。申请执行标是:由张某某每月支付给杨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大米25市斤。本案经过执行,2017年的赡养费及大米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925执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卢浩云
审判员 石正东
审判员 刘忠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