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966号之一

刘毅与谢胜良、谢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毅,谢胜良,谢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尚格春江花月**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77********。被执行人谢胜良,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双江村老塘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64********。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双江村老塘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9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谢胜良、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香兰

审 判 员  胡 艳

代理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文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