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辉,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斌,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与被执行人韩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依法缴纳案款6000元,申请人并已收到6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完成交付。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1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