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1218号

代世均、潘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世均,潘金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218号申请人代世均,男,1986年1月6日出生,30岁,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潘金虎,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30岁,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代世均与潘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进

审判员 张道海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