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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77号

郭宝良与布占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宝良,布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郭宝良,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布占峰,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郭宝良申请执行布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10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郭宝良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