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郭宝良,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布占峰,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郭宝良申请执行布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10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郭宝良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