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孟利,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庄绪华(曾用名“庄须刚”、“庄士华”),男,1991年11月2日出,山东省莒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9月,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租用巨野县“润泰肥业公司”厂房,非法收购废旧电瓶芯130余吨用于炼铅。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9月,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租用巨野县县城西的“润泰肥业公司”厂房,至2015年9月18日案发,非法收购废旧电池芯130余吨用于炼铅。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院设计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检验鉴定,所查获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后的碎铅块中的电瓶芯、铅渣均为危险废物。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庄绪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碎铅块、成品铅块;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巨野县环保局出具的说明、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等;有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有鉴定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院设计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检测报告;有证人韩某、张某1、郑某、张某2、杨某、姚某、马某、舒某、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孟利、庄绪华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绪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孟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孟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庄绪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铅锭予以没收,由巨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圣军
审 判 员 付红莲
人民陪审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