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401民特2号
申请人:吴秀华,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无业人员,住新疆石河子市。申请人吴秀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秀华称,其与被申请人冯文斌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冯文斌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尔果斯河流域灌溉管理处值夜班后去向不明,被申请人单位安排多人四处寻找,仍然没有找到被申请人。2011年1月16日,该单位向霍城垦区公安局报案。2013年3月11日,申请人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冯文斌宣告失踪。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霍垦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冯文斌为失踪人。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申请人遂申请宣告冯文斌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冯文斌,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霍城县,原住霍管处红卡子路2巷55号,系申请人吴秀华的丈夫。201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冯文斌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尔果斯河流域灌溉管理处值夜班后,下落不明。2011年1月16日,该单位向霍城垦区公安局红卡子边防派出所报案后,霍城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展开侦查,经调查,冯文斌去向不明,已列为失踪人口。申请人吴秀华申请宣告冯文斌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文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文斌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被申请人冯文斌于2011年1月13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尔果斯河流域灌溉管理处值夜班后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吴秀华作为冯文斌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冯文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冯文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尚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