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8民督2号
申请人:达桑,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西藏安多县。
被
申请人:嘎桑朗杰,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西藏班戈县。申请人达桑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达桑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笔车辆买卖交易,被申请人欠申请人20000.00元(贰万元整),约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申请人达桑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款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嘎桑朗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达桑欠款20000.00元。申请费300.00元,由被申请人嘎桑朗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旦增旺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