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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455号

孙维恩与翟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维恩,翟喜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455号原告孙维恩,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翟喜国,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化县东海实业公司环保型煤厂院内。

原告孙维恩诉被告翟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孙维恩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恩撤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孙维恩负担。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