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122号
原告:王海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张战斗,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邱金华,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王海华诉被告张战斗、邱金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王海华负担。
审 判 长 樊耀奎
审 判 员 李泽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林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