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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3122号

王海华与张战斗、邱金华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王海华,张战斗,邱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122号

原告:王海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张战斗,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邱金华,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王海华诉被告张战斗、邱金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王海华负担。

审 判 长  樊耀奎

审 判 员  李泽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林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