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91-193号191-193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校生,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191-193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枝连,女,汉族,1937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191-193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雅璇,女,汉族,1993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191-193号案
原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
负责人:郭振雄。191-193号案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叶建明。上诉人兰校生因与被上诉人李枝连、何雅璇、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3364-3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三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内地居民采集表》载明,上诉人兰校生于2012年5月11日首次到深,居住于深圳市坪山新区,采集时间为2015年6月8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总队直属八支队第六大队在本案事故发生当日对上诉人兰校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亦载明,上诉人兰校生自认其1976开始至2016年2月接受询问时在深圳打工、开厂,现住址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兰校生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兰校生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