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曾灶保,男,1957年2月21日,汉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爱东,男,1978年12月6日,手机号码:362131197812064516,汉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曾灶保申请曾爱东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曾爱东应支付申请人曾灶保案款88595.0元,承担执行费1228.9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859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爱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罗锦华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