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催574号
申请人:中山市焱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南五街16号首层之l。
法定代表人:黄忠乾,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山市焱丰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焱丰照明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443045403825(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海洲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派力灯饰电器厂,票面金额5870元,收款人中山市焱丰照明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焱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潘国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翠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