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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867号

杨某与黑山某公司、黑山某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黑山某公司,黑山某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867号

原告:杨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

被告:黑山某公司,住黑山县黑山镇。

被告:黑山某商店,住黑山县黑山镇。

原告杨某与被告黑山某公司、黑山某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