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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24号

赵帅帅与董革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帅帅,董革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124号原告赵帅帅(又名赵帅),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董革孝,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赵帅帅与被告董革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帅帅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帅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丁海,被告董革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帅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革孝偿还借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被告董革孝因资金周转从我跟借款6万元,并给我书写内容为“今借赵帅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限一月内还清)借款人:董革孝2014年5月5日”的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分文未还。

被告董革孝辩称,我在原告处购买黑彩,共欠原告12万元。后我偿还给原告6万元,剩余6万元我给原告书写借条1张。6万元借款属于黑彩帐,我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我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董革孝书写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主张6万元并非借款,系黑彩欠款,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董革孝给原告赵帅帅书写6万元的借条1张,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革孝主张6万元并非借款,系黑彩欠款,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革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帅帅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董革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艺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