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6349号原告乔海军,男,汉族,32岁,农民。原告乔飞,男,汉族,37岁,农民。原告乔霞,女,汉族,28岁,农民。原告乔艳,女,汉族,38岁,农民。原告郝巧女,女,汉族,78岁,农民。被告侯玉锁,男,汉族,42岁,个体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尚伟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二小学西瑞莹小区南门本院受理了原告乔海军、乔飞、乔霞、乔艳、郝巧女诉被告侯玉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玉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海军、乔飞、乔霞、乔艳、郝巧女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海军、乔飞、乔霞、乔艳、郝巧女撤回对被告侯玉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杜海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