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隰县物价局职工,住隰县石油公司家属区X号。被执行人耿XX,男,X岁,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现住隰县龙泉镇广场街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5)隰民初字第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耿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XX于2017年2月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从2017年2月份起将被执行人耿XX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云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