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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47号

闫早波、李英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早波,李英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47号

被执行人:闫早波,男,230281198101100915。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英日,男,22021119701228151X。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闫早波、李治强、李英日(2016)鲁14刑初13号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早波、李治强、李英日(2016)鲁14刑初13号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秋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