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47号
被执行人:闫早波,男,230281198101100915。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英日,男,22021119701228151X。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闫早波、李治强、李英日(2016)鲁14刑初13号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早波、李治强、李英日(2016)鲁14刑初13号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秋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