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预谋后,开锁进入本市白云区某房邝某某的住处,盗得邝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小米牌红米1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下同)4378元,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233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预谋后,开锁进入广州市白云区某房邝某某的住处,盗得邝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小米牌红米1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378元,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233元。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邝某某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前往派出所处理,经教育,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邝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照片;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发还清单;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现场检测报告;5.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7.行政处罚决定书;8.到案经过;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黄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身体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以本判决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被害人邝某某;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违法所得的,责令向上述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
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
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麦逸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