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清,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龙杨镇。
被执行人:李飞,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本院在执行张文清与李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飞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北段三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地权证亳字第: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飞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北段三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