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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436号

张文清与李飞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清,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清,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龙杨镇。

被执行人:李飞,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本院在执行张文清与李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飞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北段三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地权证亳字第: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飞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北段三区2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