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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552号之一

朱振军、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振军,宋辉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振军,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宋辉,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朱振军与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