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振军,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宋辉,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朱振军与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