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7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瑞邦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赵开发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春,山东叶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舒忠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东营市瑞邦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系采购合同,瑞邦公司将货物送达就完成了义务,二审判决认定瑞邦公司负有安装义务没有证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二审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二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只有一位法官参加不合法,审理期限长达9个多月,判决结果有失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2013年11月20日前到货,并按通知日期按时完成安装改造,同时约定,瑞邦公司负责改造铜排布线并保证改造后所供断路器能替代原型号断路器正常工作运行。再审申请人履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案涉合同的约定,故二审法院认为瑞邦公司没有给雅美公司改造安装断路器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据此支持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以公开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一位法官主持并不违法。瑞邦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审理期限长达9个多月且违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瑞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东营市瑞邦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程卫华
代理
审判员 石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