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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65号

付建伟、彭联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建伟,彭联楷,人付学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付建伟,男,汉族,2005年12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付学文,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彭联楷,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建伟与被执行人彭联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114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彭联楷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联楷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账户(15×××99)内存款1194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温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