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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184号

杨斌与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斌,刘珍珍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84号

原告:杨斌,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刘珍珍,女,1984年1月13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杨斌与被告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生意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多次发生相互借款情况。2014年以来,原告通过其妻子、妻弟、弟弟向被告借款1322700元,被告向原告还款127000元,尚余527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受案回执一份,回执显示,公安机关已就杨斌诈骗刘珍珍案件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杨斌诈骗刘珍珍案件,并立案进行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退还原告杨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琴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玉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