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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14号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雨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重庆雨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3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夏兴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平,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林业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雨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22754X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雨台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何玉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吉明,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雨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认定被执行人重庆雨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涪陵区((街道((村(组小地名(((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将((村(组的2998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修建房屋。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涪林罚权告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涪林罚听权告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16年3月25日作出涪林罚决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限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原状;

二、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44970元的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涪林罚催字(2016)第09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涪林罚决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限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原状;

二、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4497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涪林罚决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当事人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涪林罚权告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涪林罚听权告字(2016)第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重庆雨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现场勘验报告,林地权属及林地流转相关证据,《勘验委托书》及相关资质、资格资料,涪林罚催字(2016)第09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8日缴纳了全部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决定正在进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李信梅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贺艳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