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为去新加坡留学,因未取得该入境签证,遂冒用其表妹张雪滢的身份办理了假身份证,并用该假身份证办理了护照,其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十次离境去往新加坡。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伪造的身份证、护照、王某某的身源和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出国护照,多次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何静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