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43号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0810G。
法定代表人:杨其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成雄,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刘欣,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雄、刘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