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终7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和赞,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俊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一审第三人太湖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新县城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健,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宋和赞因诉安徽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行初30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宋和赞以与安徽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宋和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和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鑫
代理
审判员 石 音
代理
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诉,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