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第1036号之二
原告:陈一飞,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
被告:尧日祥,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
被告:尧建影,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一飞与被申请人尧日祥、尧建影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尧日祥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为了更好的查清本案的事实,本案将依法移送本院的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莎莎
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