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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第1036号之二

陈一飞与尧日祥、尧建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一飞,尧日祥,尧建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第1036号之二

原告:陈一飞,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

被告:尧日祥,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

被告:尧建影,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一飞与被申请人尧日祥、尧建影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尧日祥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为了更好的查清本案的事实,本案将依法移送本院的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莎莎

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