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1号原告丁健,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现礼,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宋孝好,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丁健与被告徐现礼、宋孝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健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健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起诉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健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