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01号

丁健与徐现礼、宋孝好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健,徐现礼,宋孝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1号原告丁健,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现礼,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宋孝好,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丁健与被告徐现礼、宋孝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健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健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起诉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健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