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财保4号-1
申请人:刘兆双,男,住所地东辽县安恕镇
被
申请人:周元龙,男,住所地东辽县安恕镇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7)吉0422财保字第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刘兆双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云龙所有的吉DL40**号小型客车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周元龙所有的吉DL40**号小型客车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刘晔萍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