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财保4号-1

刘兆双与周云龙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兆双,周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财保4号-1

申请人:刘兆双,男,住所地东辽县安恕镇

被

申请人:周元龙,男,住所地东辽县安恕镇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7)吉0422财保字第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刘兆双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云龙所有的吉DL40**号小型客车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周元龙所有的吉DL40**号小型客车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刘晔萍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