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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24号

承德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孔祥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孔祥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峰寺老西营村。法定代表人杨素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孔祥虎,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金坛市薛埠西旸村委镇前街505-545号。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锋,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承德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孔祥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2015)双桥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文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