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渝0113财保26号
申请人:重庆市众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全振、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重庆市众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众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格美特食品有限公司52万元的机器设备,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众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众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霭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