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芳,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应胜,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春园。
被执行人:刘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明泰商贸有限公司、郭春园、刘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36880元,尚未执行172604.25元及迟延履行金(含执行费44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玉溪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亦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燕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郭春园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登记在其与山德生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星云路9号30幢010602号房屋及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星云路9号30幢40-111号车库均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在玉溪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封了其与山德生共有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景兴苑小区17幢1单元602号复式住宅一套,2017年2月8日依法冻结了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明泰商贸有限公司、郭春园、刘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9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