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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80号

黎进芳与李荣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黎进芳,李荣国,杨守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0号

原告:黎进芳,女,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李荣国,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

第三人:杨守传,男,193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

原告黎进芳与被告李荣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黎进芳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进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黎进芳负担。

审 判 长  黄庆江

代理

审判员  黎东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