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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539号

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53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翟志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提头镇津榆公路60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鲍生旭,职务经理。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唐山—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张会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