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78号
原告:周某某(又写作周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恬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