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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78号

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78号

原告:周某某(又写作周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恬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