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剑林与被执行人朱远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剑林,朱远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剑林,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

被执行人:朱远跃,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剑林与被执行人朱远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远跃采取了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朱远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成林

审判员  陈勇锋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