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384号
原告:陈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玲诉被告戚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玲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玲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晓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竺 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乃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