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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2384号

原告陈晓玲与被告戚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玲,戚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384号

原告:陈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玲诉被告戚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玲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玲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晓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竺 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乃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