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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62号

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玉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都玉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马场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都玉嶺与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4010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