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井丰,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起,该乡乡长。再审申请人王井丰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井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井丰承包的土地属于原大青山乡集体土地,不属于巨宝村集体土地。双方签订的造林承包合同有效,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未采纳王井丰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有违法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大庆市大同区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存档的大庆市农村地籍图,本案诉争的林地属于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巨宝村集体土地,王井丰在与祝三乡政府(原大青山镇政府)签订造林合同时,未经巨宝村同意,故原审判决认定王井丰与祝三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无不当。王井丰称原审判决不采纳其举示的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未提交原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证据,故王井丰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王井丰对其履行造林合同进行的投入及可得利益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王井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井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燕明
审判员 吴滨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