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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087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浩仁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浩仁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08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仁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仁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