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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621号

沈守民与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守民,XX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621号

原告:沈守民,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被告:XX刚,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民与被告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守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守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守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守民负担。

审判员  张维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