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621号
原告:沈守民,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被告:XX刚,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守民与被告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守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守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守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守民负担。
审判员 张维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