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198号
原告:黄露,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莫远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金泉,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伍八,男,1958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黄雪珍,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黄勇,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露诉被告韦伍八、黄雪珍、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露以与被告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16元,减半收取6408元,由原告黄露负担,余下640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露,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黄露负担。
审 判 长 刘柳恩
代理
审判员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