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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6198号

黄露与韦伍八、黄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露,韦伍八,黄雪珍,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198号

原告:黄露,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莫远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金泉,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伍八,男,1958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黄雪珍,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黄勇,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露诉被告韦伍八、黄雪珍、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露以与被告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16元,减半收取6408元,由原告黄露负担,余下640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露,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黄露负担。

审 判 长  刘柳恩

代理

审判员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